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薪資等級 | 健保費 | 勞保費 | 會費 | 合計 | |
---|---|---|---|---|---|
第1級 | 26,400 | 819 | 1,761 | 150 | 2,730 |
第2級 | 27,600 | 856 | 1,842 | 150 | 2,848 |
第3級 | 28,800 | 893 | 1,922 | 150 | 2,965 |
第4級 | 30,300 | 940 | 2,022 | 150 | 3,112 |
第5級 | 31,800 | 986 | 2,122 | 150 | 3,258 |
第6級 | 33,300 | 1,033 | 2,222 | 150 | 3,258 |
第7級 | 34,800 | 1,079 | 2,322 | 150 | 3,551 |
第8級 | 36,300 | 1,126 | 2,422 | 150 | 3,698 |
第9級 | 38,200 | 1,185 | 2,549 | 150 | 3,884 |
第10級 | 40,100 | 1,244 | 2,676 | 150 | 4,070 |
第11級 | 42,000 | 1,303 | 2,802 | 150 | 4,255 |
第12級 | 43,900 | 1,362 | 2,929 | 150 | 4,441 |
第13級 | 45,800 | 1,421 | 3,056 | 150 | 4,627 |
※每加保一位眷屬,健保費以被保險人健保投保薪資金額計算。
※112/1月起勞、健保費最低投保薪資為26,400元。
※105/5月起增列最高投保薪資為45,800元。
※在工會加保滿一年,投保薪資可調高 15%。
台南市電信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電信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智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境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會員就業之協助。
二、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三、 有關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四、 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五、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六、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七、 電信人員培訓及第二專長訓練。
八、 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九、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十一、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二、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十三、 勞工教育之舉辦。
十四、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電報、電話傳真、數據傳輸、節目傳遞等工
作之男女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 前條人員欲加入本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
納各項費用後,即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
之權利。
第九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無行為能力者。
三、 離職轉業者。
會員有上述情事經理事會審查無誤後即予辦理退會。
第十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
三、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有上述情事經理事會審查無誤後即予辦理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費用。如積欠
會費及保費,經本會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之會員由本會以欠費
處理承報勞、健保局,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致妨害本會
名譽、信用,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由工會按其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警告、罰款、停權或予以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
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 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各項欠繳費用。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本業之勞工,如違反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拒不
參加本會者,經依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經勸告、警
告仍不接受者,得予以停業,被停業人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
組織理事會,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暨上級工會代表,均由會員
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及上級工會代表之任期,每一屆任期為四
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 本會理事長及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 本會理事會得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
別掌理各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教育訓練、會員出入會之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文康娛樂、聯誼活動及各種會員福利事項。
服務組:掌理就業輔導、糾紛調解、社會救助及社會公益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得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
人,受常務理事指揮監督辦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 凡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如會
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理事長、上
級工會代表。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
選之。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 本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本會會
員代表之任期,每一屆任期為四年,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
日起算。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七條 :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 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 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或罷免。
三、 會員之除名。
四、 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之設置與管理。
六、 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 會內事業之創辦。
八、 加入上級工會。
九、 聽取及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十、 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依照本會任務積極推動會務。
三、 處理本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四、 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健保加退保等事項。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六、 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七、 處理監事移付事項。
八、 採納會員建議。
九、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四、 指揮監督本會會務人員。
五、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或經理事會決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會、監事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如理事或監事認
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函請理事會或
監事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
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但委託人
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三十五條 :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
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改、加入上級工
會、會員之除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均須經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六條 :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別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 會員入會費為每人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
每人每個月新台幣150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第三十八條 : 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費
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應編造會計
月報表送監事審核,並送監事會稽核。
第三十九條 : 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
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本會之
財產狀況。
第四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
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