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  保費金額表

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薪資等級 健保費 勞保費 會費 合計
第1級 26,400 819 1,761 150 2,730
第2級 27,600 856 1,842 150 2,848
第3級 28,800 893 1,922 150 2,965
第4級 30,300 940 2,022 150 3,112
第5級 31,800 986 2,122 150 3,258
第6級 33,300 1,033 2,222 150 3,258
第7級 34,800 1,079 2,322 150 3,551
第8級 36,300 1,126 2,422 150 3,698
第9級 38,200 1,185 2,549 150 3,884
第10級 40,100 1,244 2,676 150 4,070
第11級 42,000 1,303 2,802 150 4,255
第12級 43,900 1,362 2,929 150 4,441
第13級 45,800 1,421 3,056 150 4,627

※每加保一位眷屬,健保費以被保險人健保投保薪資金額計算。
※112/1月起勞、健保費最低投保薪資為26,400元。
※105/5月起增列最高投保薪資為45,800元。
※在工會加保滿一年,投保薪資可調高 15%。



工會章程

台南市電信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電信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智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境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會員就業之協助。
二、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三、 有關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四、 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五、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六、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七、 電信人員培訓及第二專長訓練。
八、 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九、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十一、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二、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十三、 勞工教育之舉辦。
十四、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電報、電話傳真、數據傳輸、節目傳遞等工
作之男女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 前條人員欲加入本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
納各項費用後,即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
之權利。
第九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無行為能力者。
三、 離職轉業者。
會員有上述情事經理事會審查無誤後即予辦理退會。
第十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
三、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有上述情事經理事會審查無誤後即予辦理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費用。如積欠
會費及保費,經本會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之會員由本會以欠費
處理承報勞、健保局,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致妨害本會
名譽、信用,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由工會按其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警告、罰款、停權或予以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
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 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各項欠繳費用。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本業之勞工,如違反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拒不
參加本會者,經依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經勸告、警
告仍不接受者,得予以停業,被停業人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
組織理事會,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暨上級工會代表,均由會員
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及上級工會代表之任期,每一屆任期為四
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 本會理事長及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 本會理事會得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
別掌理各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教育訓練、會員出入會之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文康娛樂、聯誼活動及各種會員福利事項。
服務組:掌理就業輔導、糾紛調解、社會救助及社會公益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得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
人,受常務理事指揮監督辦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 凡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如會
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理事長、上
級工會代表。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
選之。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 本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本會會
員代表之任期,每一屆任期為四年,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
日起算。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七條 :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 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 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或罷免。
三、 會員之除名。
四、 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之設置與管理。
六、 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 會內事業之創辦。
八、 加入上級工會。
九、 聽取及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十、 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依照本會任務積極推動會務。
三、 處理本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四、 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健保加退保等事項。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六、 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七、 處理監事移付事項。
八、 採納會員建議。
九、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四、 指揮監督本會會務人員。
五、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或經理事會決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會、監事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如理事或監事認
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函請理事會或
監事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
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但委託人
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三十五條 :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
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改、加入上級工
會、會員之除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均須經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六條 :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別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 會員入會費為每人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
每人每個月新台幣150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第三十八條 : 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費
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應編造會計
月報表送監事審核,並送監事會稽核。
第三十九條 : 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
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本會之
財產狀況。
第四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
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